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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出租车遇事故请求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余先生与赵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余先生无责任。余先生系出租车司机,事故后因修理车辆误工,遭受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余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停运损失2633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余先生诉称,其驾驶的公司出租车与赵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jinnianhui金年会,事故导致出租车受损,经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余先生因修理车辆误工15日,遭受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共计4437.5元。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余先生诉至法院。 赵先生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余先生修理时间过长是由于赵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拖延支付维修费,与赵先生本人无关。赵先生仅认可两天的修车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先生系出租车司机,其驾驶的案涉出租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余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即承包金损失以及误工费系其合理损失。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赵先生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具体车辆停驶期间、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北京市出租车行业收入标准进行核算。 本案中,就车辆维修时间,余先生与赵先生各执一词。对此,法院认为,赵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系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的义务方jinnianhui金年会,未及时支付余先生驾驶车辆之维修费存在主要过错,而余先生经沟通协商未果后,未及时在合理期限内垫付车辆维修费,亦存在扩大自身损失的过错。 故法院根据合理的修车时间、因支付维修费产生的沟通时间、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酌定车辆合理停运时间系8天。关于余先生主张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车辆停运损失2633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被侵权人在事发后与侵权人的沟通过程应当留存痕迹及保存证据,这些过程可能对于诉讼阶段认定双方过错比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侵权人在事故后应当迅速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解决,逃避或拖延只会导致错误的扩大蔓延,最终带来更大责任的承担。 (本文人物为化姓)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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